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将新增风险点、危险源纳入管控范围,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等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