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本人。鼓励使用灵活用工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其提供购置场所责任保险等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