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