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督促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或者参与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对在本单位区域内作业的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检查;

(四)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