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和流转,组织对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的统计调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不动产登记、依照职权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等有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印农村住宅通用图集,提供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咨询及技术指导,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标准,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林业、水务、民政、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