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户规模的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