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野炊、放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野炊、放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浮动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