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并视情况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