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