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处置违反景观风貌管理、市场经营规范、道路交通与泊车规则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