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处置违反景观风貌管理、市场经营规范、道路交通与泊车规则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