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交通与泊车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设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