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电子广告牌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具体提取比例和提取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