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