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