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责、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教育劝导等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