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职责、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农村自然、历史、人文风貌,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培育文明乡风,推进文明村镇建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