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治理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实行责任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为其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责任区。法律法规对责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