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将变更信息及时告知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