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将变更信息及时告知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