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