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