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