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