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秘书处起草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经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