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