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秘书处,议案内容不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符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的,可以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