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秘书处,议案内容不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符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的,可以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