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