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