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并设立标志,建立档案,明确管理主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