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的土地,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取弃土(石、渣)场设置和土石方数量。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中,生产建设单位对施工生产场地应当采取拦挡、苫盖、砾石压盖、洒水降尘、排水、沉沙等临时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