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