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