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