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