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