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