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二)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三)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