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