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归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的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方面的合同履约信息进行归集共享、动态跟踪和分析处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