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寄宿制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校内服务。

对校内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鼓励社会力量、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鼓励依法设立并具备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