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寄宿制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校内服务。对校内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鼓励社会力量、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鼓励依法设立并具备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