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收集汇总校外托管机构及其托管学生、托管从业人员等情况,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引导学生监护人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
(三)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以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治理工作;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不宜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人员,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及时稳妥处理;对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设置等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根据需求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燃气经营者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六)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指导、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八)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二次供水、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协助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