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区划,充分考虑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风险性以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因地制宜选择项目,科学确定开发类型和模式,促进气候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勘察选址、建设和运行提供探测、评估和预报等技术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