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在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激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