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和评议费用,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转让知识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