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提供高附加值知识产权服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机制,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