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要求参展方提交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与参展方约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措施。参展方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允许其参展。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初步证据。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未能提交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约定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