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