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信息普查,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优化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推动地理标志纳入国际互认互保清单,支持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