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或者共用部位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就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恢复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并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防护后,方可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因施工导致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物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移动通信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