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中标通知书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文件;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