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撤销申请;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